本报讯前日,很是苦恼的陈先生致电本报求助:两年前他借钱给邻居,不久邻居失踪。听说邻居借钱是去还赌债,而她的前夫又拒绝替她还债。对此,律师称,为偿还赌债所借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拒绝偿还。
陈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12月,邻居陈女士找上门来,称朋友出了事急用钱,向他借2000元,并写明“一个月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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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只好找到她的丈夫要求还钱。在这期间,他听一位同样借过钱给陈女士的人说,她借钱是去还赌债。如梦初醒的他再次找到邻居的丈夫时,却得知他已经变成了陈女士的“前夫”。陈女士的前夫告诉他,前妻借钱的事,他不知道,也不管。两年多过去了,由于依旧不见陈女士的人影,陈先生只好向本报求助。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王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陈女士所借款项是用于偿还个人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债人本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王律师建议,陈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讨债。如果陈女士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通过执行借债人的房产来清偿其所欠债务。(记者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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