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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春节烟花爆竹不开禁

  本报讯(罗庆梅记者杨元禄)记者昨日从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2007年春节期间,泸州城区将继续执行“禁放令”,市民在“禁区”内偷放烟花爆竹者,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江阳区南城、北城、大山坪、茜草、兰田镇,龙马潭区小市、红星、莲花池、鱼塘、高坝、罗汉镇,纳溪区安富河东、河西城区范围均属燃放烟花爆竹“禁区”。

此外,城区以外的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医院、福利院、幼儿园和教学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工地、仓库、油罐区、高压线附近等地区,以及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人群集中的场所,公园公共绿化地带、草坪,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确定的禁放场所,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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