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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男孩随父母游三峡坠江溺死 家属索赔48万元

  游船上坠江溺死 家属索赔48万

  一名八岁游客随同父母游三峡,游船刚驶出朝天门码头不久,小孩就从舱室的窗户坠入长江,溺水身亡。他的父母一气把为他们提供旅游服务的两家旅行社和船主告上法庭,索赔48万余元。

昨日,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审理此案时,3家被告都表示无过错,不应担责。

  缘由 男孩坠江被淹死

  长航公安局重庆分局朝天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去年8月28日23时30分,该所接到指挥中心电话,称“东方之星”游船上有一小孩落水,要他们出警处置。接到指令后,两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民警调查得知,落水的男孩小昱(化名)8岁,杭州人,这次出门是随父母一同参团游三峡,乘坐的游船是重庆的地接社安排的。小昱在一等舱房间里的床上玩耍时,不慎从窗户掉入江中,随后失踪,落水地点在江北唐家沱附近。

  同年9月3日,警方在江北区鱼嘴明月沱附近发现小昱的尸体。

  起诉 父母索赔48万元

  小昱父母的代理人称,小昱的父母于去年8月27日在成都与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下称四川中旅)签订了旅游合同,准备长江三峡四日游。次日晚上8时,他们一家人到达重庆后,被地接社安排上了“东方之星”游船。当晚8时30分,船行至唐家沱附近时,由于轮船颠簸等原因,小昱掉入长江。

  小昱父母认为,四川中旅作为签约组团社,没有做到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舱室内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窗户里外都没有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也没有让他们意识到窗户的危险性。而作为地接社的重庆纵横旅业有限公司(下称纵横公司)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他们将四川中旅、纵横公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48万元。

  辩称 三被告均称无责

  四川中旅的代理人称,他们没有任何过错。旅游合同约定,他们在安全事故中的义务是协助索赔,具体服务是由纵横公司提供,而纵横公司也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当游客持船票上船后,其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承运人(船方)承担。由于孩子是在床上蹦跳,并从窗口掉入江中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纵横公司的代理人称,他们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该公司导游也当庭作证称,当晚7时40分,她第二次进入小昱一家所在的舱室时,讲解了四条注意事项,其中一条就是在船上、景区注意安全。而且船上的广播也经常播放游客注意安全的内容。该代理人还称,他们安排的东方公司具有航运资质,事发前死者父亲曾打开窗户,而且他们看到孩子在床上蹦跳却没有及时制止。

  东方公司的代理人也称,该船舶有船舶检验证、航行证等相关证书,说明船舶是符合安全营运要求的。该代理人还拿出广播工作日志和广播摘要,证明他们的广播员在船上进行了注意安全的广播,并说明无过错。

  昨日,该案的庭审没有结果,法庭决定在今日组织各方进行调解。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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