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伯平)为了加快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由西安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西安的城市桥涵冠名权可作为国有无形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其向西安市政府提出拟冠名城市桥涵的名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拟冠名单位。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拟对同一桥涵冠名的,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冠名人。只有一个单位的,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冠名人。
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20年。有偿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有偿使用的,使用人应当于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政部门申请。因城市桥涵安全或城市建设,需要对桥涵进行拆除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名的,应按冠名权使用年限折算剩余费用返还城市桥涵冠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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