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林嵬、张军
在312国道陕西省咸阳段,经常能看到执法人员以“招手停”的方式收费。1月23日,一辆车号为新B20382的货车行驶到咸阳市长武县洪家乡路段时,被当地交警拦下,车主交了50元罚款后被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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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过往司机告诉记者,在与312国道咸阳市境内沿线交警、路政、运政等执法人员的长期“讨价还价”中,形成了这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价”,有的司机一上路就带一沓50元钞票准备挨罚,如不按“潜规则”主动交罚款,就会被重罚。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被称为“行政议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人因违法面临行政处罚时,往往也讨价还价,而执法人员也乐于接受。
“议价”是为收更多的钱
河南省禹州市灵峰水泥厂经理时建业说,“行政议价”对于企业来说是家常便饭。一次,一个执法部门到厂里检查,发现问题后,随即口头通知罚款数千元,但经过宴请和讲情后,交了千把元了事。行政收费中的“议价”现象也渐渐抬头。一项调查表明,江西一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征收社会抚养费4793起,几乎都是“议价”的,征收金额基本上都低于法定标准。
一名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行政收费额低于法定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收钱、收到钱,获得更多的部门经济利益。
案件少说明“议价”广泛存在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建立起行政复议制度。从执行情况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行政处罚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偏少。河南漯河2005年行政处罚的7500件行政案件,行政复议的只有90多件。江西抚州临川区交通局两个运管所2006年上半年行政处罚246件,没有一起行政复议。
抚州市临川区法制办张志强说,这种反差恰恰证明“行政议价”广泛存在。行政相对人宁愿直接与行政主体“议价”,从而获得一个可承受的结果,而不愿等到不利局面出现后再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
“讨价还价”=滥用职权
专家指出,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靠行政机关来执行,且大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如果不全面、正确、严格执行法律,随意进行行政管理、滥用自由裁量权,必然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再健全、再完备的法律也形同废纸。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表面上看,“行政议价”微小而具体,双方都能接受,但实际危害巨大,是滥用职权行为。这种行为的蔓延,让严肃的行政管理变成了“市场行为”,惩罚性的特点没有了,变成了利益交换,给公共管理秩序带来隐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少的权限,但绝不可以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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