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邱浩北大实习生董湘君)记者昨天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发出专门通知,我市市区农村义务教育教阶段的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已全部落实到位的,不能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通知要求,我市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管是使用政府资金或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已全部落实到位的,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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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且办学经费确有困难的学校,经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可适当收取住宿费。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住宿条件而定,但不能超过全区最高限价: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非公寓式宿舍为5元/人.期,公寓式宿舍为40-85元/人.期(根据住宿人数、人均建筑面积确定);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非公寓式宿舍为50元/人.期,公寓式宿舍为120-190元/人.期(根据住宿人数、人均建筑面积确定)。本次核准的住宿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执行,原来的住宿收费标准自行废止,2006年秋季开学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要按照本次核准的住宿标准结算,多收部分在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退还学生或学生家长。
通知特别要求,各城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财政投入,尽快确保学校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到位,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今后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宜采取有偿方式建设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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