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突发精神病砍伤工友 单位赔偿7万多元
法院认为,厨师作为单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突然发病而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精神分裂刀砍工友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深圳某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园)
2004年1月20日17时许,高某与张某均在深圳市某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某高尔夫球场厨房做工,高某称其头痛,叫张某帮忙炒菜,张某同意后正准备炒菜时,高某突然拿起厨房里的菜刀砍向张某,在张某的头部、颈部、手部连砍四刀,将张某砍伤。
报警后,辖区派出所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水沟里提取物证菜刀一把,该所于2004年2月16日委托深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组对高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对此司法鉴定不服,申请对高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派出所于2004年3月11日委托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高某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仍为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告在体育公园工作期间参加了工伤保险,被告体育公园于2004年4月13日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于工伤。原告对此结论不服,于2004年6月17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书》,决定维持社保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原告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于2004年1月20日至3月11日,住院治疗51天。另外,高某在入职时向体育公园提交了健康证,办理了相关的入职手续。
【争议焦点】
谁应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原告认为,高某在无责任能力时对原告造成伤害,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育公园作为用人单位,对在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并按其安排进行正常工作的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责任。致害人高某也是体育公园员工,是体育公园把关不严,用人不当,管理不善,才使有家族病史、同时也有个人精神病史的高某入职并从事厨师工作,为高某伤害原告埋下隐患。所以体育公园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5903元、亲属误工费1000元、住院及病休期间的误工费9767.58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55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285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5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62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73562.9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体育公园答辩称原告之受伤为一般侵权纠纷,应由侵权人高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公司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3][下一页] |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