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抢卡狂刷4万余元 事主状告珠宝行未尽到审查义务败诉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李志金)劫匪拿着抢来的银行卡刷卡购买珠宝,珠宝行收银员明知身份证不是歹徒本人所有,且在第一次签名还签错了的情况下,依然让劫匪成功刷卡,这种情况商家要不要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从中山中院获悉此案,法院终审判决客户败诉。
状告商家让劫匪刷卡
2006年4月27日下午6点多,在中山市区做生意的郭先生准备乘车到古镇时,突然被几名男子劫持。在歹徒的威胁下,郭先生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并且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当晚8时多,歹徒拿着郭先生的银行卡,在一家珠宝行刷卡购买了价值4万多元的商品。歹徒得手后,在晚上11时许将郭先生释放。获释后的郭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开卡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事后,郭先生在查询消费单据时惊奇地发现,虽然歹徒是凭密码刷卡,但在第一次签名时将郭先生的名字写错,然后经过涂改,第二次才写对。此外,郭先生还了解到当时收银员已经发现身份证不是歹徒的,但在歹徒谎称身份证照片是以前照的之后,珠宝行还是让歹徒成功刷卡。
得知这些情况后,郭先生认为珠宝行未尽到审查义务,在要求返还自己的4万多元遭到拒绝后,郭先生于2006年8月9日将珠宝行告上法院。
珠宝行无错客户败诉
中山两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郭先生申领的《借记卡章程》规定,其申领的借记卡是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故珠宝金行只须审查实际持卡人所输密码是否正确,并无审查实际持卡人所署签名是否与郭先生在借记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的义务。
至于郭先生所称的珠宝行未核实其本人身份证与实际持卡人相貌是否相符,法院认为,《借记卡章程》规定了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故这是借记卡申领人应负担的义务,并不是对银行卡特约商户的约束。郭先生将借记卡给他人使用是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所必需,但由此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珠宝行的过错所致。
综合这些理由,中山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先生请求珠宝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判决理由
虽然收银员当时明知身份证非歹徒本人所有而且还签错名字,但只要密码正确珠宝行就没有责任
说法 商家须否赔偿 关键要看约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个判决,郭先生很不理解,自己的确是遭受到了损失,而珠宝金行也确有疏忽的地方,为何一点都不承担自己的损失?难道商家和银行只享受银行卡带来的业务增长的好处,却不承担银行卡交易带来的任何风险?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不同的银行卡,商户负有不同的审查义务,有的银行卡要求核对签名,核对签名之后,或者是凭身份证,或者是凭密码;有的纯粹是凭密码交易。本案中郭先生银行卡就是凭密码交易,而不是凭签名,根据开卡银行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即只要密码对,商家就应无条件允许持卡人消费。
因此法官认为,虽然珠宝行在审查签名时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但是这并不说明珠宝行存在违规操作的交易行为。因此,由于被抢而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郭先生承担,但是郭先生可以在歹徒被抓到后索要赔偿。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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