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宁1月30日电记者陈沸宇报道:日前,青海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今后群众若向政府部门投诉了信访事项,如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举行信访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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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青海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可受理举行听证会的有以下情况: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上级政府信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规定,信访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等。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该办法还规定,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学者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结论作为组织听证的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终结意见,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且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听证的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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