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释宪”的话题再次成为台湾岛内的热点。1月25日,台“司法院”正式驳回了绿营“立委”就陈水扁“刑事豁免权”提出的“释宪”案。就在同一天,台湾“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代表陈水扁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释宪”。
无论是绿营“立委”联署的“释宪”案,还是陈水扁本人亲提的“释宪”申请,起因都是轰动岛内外的“国务机要费”案。
2006年6月29日,台湾“高检署”查缉黑金中心就陈水扁“国务机要费”的使用问题开始进行分案侦查,并对陈水扁进行了数次讯问。2006年11月3日,台北地检署对陈水扁夫人吴淑珍等人以共同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提起公诉;对陈水扁虽未起诉,但在犯罪事实栏以括号方式写明:陈水扁“所涉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因受‘宪法’第52条之保障,俟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等语。
2006年12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首度开庭审理“国务机要费案”,传唤扁妻吴淑珍等多人应讯,吴淑珍在法庭休息时因身体不适昏倒送医,合议庭仍继续开庭。此前一天,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向台“司法院”提出了83名泛绿“立委”联署的陈水扁“刑事豁免权释宪案”,要求厘清陈水扁“刑事豁免权”的保障范围,并在作出解释之前暂停审讯。
2007年1月19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发函,认定陈水扁所谓六项“外交工作”,均非依“机密保护法”规定所核定之“机密”,并裁定从1月23日起“六项秘密外交”的资料开放阅卷。
台北地院此举引起了绿营的“高度重视”。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表示,此事“事关重大”,“已非陈水扁个人荣辱问题”,牵涉“宪政危机”,陈水扁有“义务与责任”申请“释宪”。
1月23日,“国务机要费案”辩护律师团建议陈水扁申请“释宪”;民进党当局“府”、“院”、党三方一致支持。1月25日,台“司法院大法官”以看不出陈水扁“刑事豁免权”和“立委”行使职权有何关联为由,驳回了绿营“立委”的“释宪”申请。同日,陈水扁指示其办公室“副秘书长”卓荣泰代表他前往台“司法院”,递交了“释宪”申请书。
陈水扁提交的解释“宪法”申请中认为,“宪法”第52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这个“刑事豁免权”应包括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高检署”查黑中心传唤及讯问陈水扁,并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皆属“违宪”;另外,台湾“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检察署”设特侦组侦查陈水扁也属“违宪”,开放阅卷更属“违宪”。为此,他特申请“释宪”,“以厘清‘宪法’第52条适用之疑义……维护‘宪法’之尊严。”
陈水扁亲提“释宪”案,在台湾政坛及法学界引起极大争议。多年来,对于所谓“总统刑事豁免权”的范围,台湾法学界一直有不同意见,此次针对“国务机要费案”也一直争论激烈。在去年年底绿营初提“释宪”案之时,“刑事豁免权”就成为蓝绿阵营攻防的重点。泛蓝阵营一针见血地指出:绿营是借“宪政争议”为陈水扁解套。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表示,民进党要求“释宪”的举动不合理也不可能成功。有国民党“立委”批评,民进党上台前曾主张限缩“总统刑事豁免权”,如今却换了位置就换了脑袋。台湾舆论也指出,“国务机要费案”开审以来,始终未见陈水扁方面堂堂正正地在审理中为自己的清白辩护,却反而用尽心机干扰审判、拖延时间。这样做的用意,只在试图推翻“吴淑珍一审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诺。
面对外界的质疑,陈水扁高调回应。他甚至将“国务机要费”与马英九等人的“首长特别费”挂起钩来,称事情发展已非单纯“司法”问题,而变成政治问题。有时政治问题未必能用政治手段解决,而必须借由“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若“释宪”可解决“国务机要费”争议,“修法”也未尝不是解决“首长特别费”问题的方式。
对陈水扁的这一番言论,泛蓝“立委”十分愤怒,他们表示,陈水扁企图把“国务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混在一起,主要目的是“拉马英九下水”,“救陈水扁自己”。民进党倾“府”、“院”、党之力,动用所有资源,企图操控“司法”,只会引起台湾社会更激烈的反弹,再多的“司”法技巧也无法包装贪污舞弊的事实。台湾舆论则期待,台湾的“司法”机关面对此“宪政”争议,能够不负众望,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报记者王尧)
来源:人民日报查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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