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直接提名干部应形成署名书面材料
记者昨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规范和监督调研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八条暂行规定》已于近日印发。该《规定》为深化和进一步拓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作出了规定。
据悉,我省的调研试点工作始于2002年,当时选取了温江区委和夹江县委作为试点单位,目前调研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6个单位。该《暂行规定》对这些单位的调研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其他县(市、区)可借鉴参考,这也标志着我省将在今后的日子里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调研试点工作。
出台提名规定 既保证权力又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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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
县(区)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调研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放调研,带头创新,确保调研试点工作既出理论成果又出实践经验。
直接提名权
县(区)委书记有权直接提名推荐乡(镇、街道)和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行使直接提名权时,应形成署名书面材料或有明确记录;提名人选必须按规定进入推荐(测评)、考察程序;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民主推荐“三票制”
在民主推荐下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时,可试行采取县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票、科级干部和群众民主推荐票、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票三票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
新闻旁白:
直接提名、书面材料、集体研究……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三条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县(区)委书记充分行使用人权力,履行好用人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用严明的制度对其行使权力的过程加以规范、约束,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从而实现既保证权力的充分行使,又有利于监督制约的双重目的。
提出调整动议 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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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权
县(区)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有动议权。提出动议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有关规定,在一个任期内应当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调整班子的面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用人决策
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必须有规范、明确的方法在领导层酝酿。常委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书记不得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常委会、全委会可实行差额上会、差额票决。对下级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必须实行全委会票决。
新闻旁白:
动议权、差额上会、调整班子的面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据介绍,出台这两条规定,是为了规范个人用权行为与规范集体用权行为相统一。选拔任用干部是组织行为,一个地方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是领导班子集体智慧的结晶。个人用权行为蕴含在集体决策的过程当中,并决定和影响着集体决策的正确与否。个人权力不能脱离集体权力独立存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必然联系。所以,我省决定在调研试点中把规范个人用权行为与规范集体用权行为有机结合起来。
县(区)委书记 每年须接受选人用人情况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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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要主动报告并邀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研究干部任免的常委会和全委会。县(区)委书记代表常委会每年应向全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执行干部政策、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同时,每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县(区)委选人用人情况。
评议
县(区)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的情况,每年要接受一次四大班子成员、下级主要领导和基层“两代表一委员”的民主测评。
追究
县(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责。凡本地区出现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严重用人不正之风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确属书记负主要责任的,应严格责任追究。
新闻旁白:
据悉,现行的对县(市)区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用人行为实施监督的方法和渠道较多,有上级监督、班子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具体、不够规范的问题。这三条具体规定的出台,将事前、事中监督制约与事后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了扩大党内民主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县(区)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力。
本报记者 张婷婷
(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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