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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种有益探索

  应该承认,大家的愤怒和抨击,都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第一,按照“赔钱减刑”的逻辑,确实可以最后推出“只要赔足够多的钱,无论犯下什么样恶劣的罪行,都可以不受法律惩罚”的结论;第二,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也并没有“积极赔偿是法定从轻情节”的规定。

因此东莞两级法院的判决,确有违法之嫌。但是,如果我们把东莞法院的做法,放在“全国近八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成‘法律白条’”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我们就能够理解东莞法院也是确有其苦衷的。中国刑法学会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最让人头痛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司法实践也表明:被害人在判决前没得到赔偿的,在判决后就更难获赔。而法律如果允许被告通过对被害人一方积极赔偿换取从轻判决,就可以使被告的家属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此说来,我们就不能简单把“赔钱减刑”理解为“给有钱人发放杀人许可证”,而应该将其视为解决刑案赔偿额难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我看来,问题关键并不在于能不能“赔钱减刑”,而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既要使被告为其所犯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够使被告及其家属有积极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因此我建议,应该由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使积极赔偿能够成为法定从轻的情节,当然,这个从轻是有底线的从轻,即不能轻于原罪行的法定最低刑,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也可以避免富有的罪犯钻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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