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唐登武受贿61万元领刑13年
记者 艾卿 通讯员 樊斯坦、保法宣报道:昨日,保康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登武有期徒刑13年。
唐登武原系松滋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登武自1999年底到2006年5月在拟任、担任荆州区检察院、松滋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建设及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11次,共计613874元,后被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登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唐登武尚未被司法机关传讯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已在纪检部门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应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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