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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群体性事件应只惩罚少数 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7年2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热烈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到高检院机关来参加2007年高检院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今天和我一起向大家发布消息的有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同志,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同志。

  童建明: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三个指导性文件。这三个文件,一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一个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还有一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这三个文件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制定的。三个文件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关于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要求。其中,《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是一个综合性的指导文件,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查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犯罪,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都要贯彻和执行这个文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属于单项规定,一个是专门针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规定了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特殊的办案方式、办案方法和特殊的办案要求;一个是专门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规定了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后两个文件也可以说是在办理这两种类型的案件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化。

  这三个文件,前两个是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起草的,后一个是由侦查监督厅具体起草的。下面就请国庆主任和海龙副厅长分别向大家介绍这三个文件的主要情况。先请国庆主任介绍《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这两个文件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大家好!现在我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这两个文件的有关情况。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

  一、关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院领导对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高度重视,贾春旺检察长和其他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研究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出部署。在起草、修订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法学专家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了这个文件。制定这个文件,将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在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在起草、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强调辩证、全面地理解和执行这一政策,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三是强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全面指导作用,对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明确的意见。四是正确处理落实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强调政策的指导作用,同时强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突破和违背法律。

  这一文件是高检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的指导性文件,对在各项检察职能中如何贯彻这一政策,以及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文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及应当坚持的原则。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即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把握,全面落实,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或者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严格依法,注重效果。

  第二部分明确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第三部分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主要有八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侦查机制建设、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三是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四是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五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六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七是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八是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部分提出了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

  这是第一个文件。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制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随着实践和形势的发展,目前迫切需要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一是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二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及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处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很多地方对如何办理好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许多探索,产生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各地检察机关还较为普遍地进行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背景和成长经历的社会调查、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进行法制教育等做法。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加以总结和概括,并予以规范。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高检院及时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这对于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主要增加、完善了八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二是专门办理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三是慎用逮捕措施。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同时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四是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同时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些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鼓励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精神,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六是分案起诉制度。要求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同时还规定了不宜分案起诉的几种情形。这样规定充分照顾了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案件依法公正办理。七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关于审查起诉和简易程序适用等规定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八是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监管未成年罪犯活动的监督,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黄海龙介绍《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检察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举措。

  下面,我简要介绍制定这个文件的背景、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首先,我介绍一下背景情况。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以2005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诉950804人。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包括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约占起诉人数的63%。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工作环节案多人少的矛盾很突出。而由于目前对案件没有实行繁简分流,办案人员同时办理各类案件,不论案件繁简,都按步就班办理。有时为了集中办理重大案件而不得不暂时搁置轻罪案件,等到法定期限快届满时再予以办理。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时间长、诉讼效率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期限过长。因此,改进办案分工,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是十分必要的。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在建立依法快速办案机制方面创造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需要加以总结和规范。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高检院把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作为一个重要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广了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做法和经验。现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这个文件,在研究起草过程中,专门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了九位著名法学专家的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政法部门的意见,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接下来我再介绍一下制定这个文件的目的和意义。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这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

  三是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步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然影响诉讼效率,或者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建立依法快速办案机制,有利于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如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快速办理这部分案件,以便于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提高整个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五是有利于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我介绍一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共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主要以检察机关的职能为基点,同时适当向前向后延伸,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快速办案的建议。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内涵,规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四条原则。

  三是明确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和范围。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并根据司法实践,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四是规定检察环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要求。规定: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简化制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五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六是规定检察环节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要求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七是规定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八是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起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可以联合制定快速办理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都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如重庆市渝北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基层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就快速办理机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欢迎新闻界的记者朋友到有关地方检察院进行采访。我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童建明:下面请大家自由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杜盟:现在我们提到司法资源紧张,检察机关案多人少,我们强调快速办案、宽严相继,实际上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很可能他们的冤情也是很深的,当我们快速处理的时候,大量的化解,会不会与我们的提高效率发生矛盾?我们的检察人员会不会因为化解工作导致了法治工作的弱化,使得我们等同于民间的调解组织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

  刑事案件也是一种社会矛盾,办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的过程。

  ,中央提出构架和谐社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贯彻这个精神。刚记者提到的,化解矛盾与快速处理是否有矛盾?我们文件中有要求,我们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作一些促使和解的工作,自述案件可以调解,公诉案件没有调解的制度。有时候邻里矛盾等他们有和解的要求,这时候检察院可以作一些和解的工作,快速处理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时候有些矛盾

  中国青年报记者: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第三条中说体现保护原则,我从基层检察院得到的信息是,检察院在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时候过多的进行了社会性工作。我认为这样检察官的精力会受到影响。第二个:对不起诉案件要细化,但是检察院在评优时候是有比例的,是否有矛盾?

  陈:现在我们就是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好的贯彻感化的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但是这个工作量与检察的职责也不是割裂的。这个工作与检察机关提高审查逮捕的职责也是相符的。对不起诉的的案件,在过去的考核中,对不起诉率是有要求,有的地方规定,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不可超过3%,因此可能有的符合不起诉案件的也被起诉了,实际上贯彻宽严相机就是要严格把握不起诉条件,突破过去习惯的,不太符合检察规律的做法。按着司法工作的规律管理我们的检察工作。

  中国日报记者“陈主任提到了未成年人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请介绍一些未成年犯罪的类型,第二,我看到未成年的合法保护受到的保护,那么在制定的时候是否借鉴了国外的经验。

  陈:上升趋势,类型主要是道歉,校园附近的索财也就是抢劫,寻衅自是。大部分是轻微犯罪。但是也有严重刑事案件比如绑架等。我们看情况而定。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对未成年人也要减轻处罚。是否吸收了国外的经验?主要士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各地检察院创建的经验,我们也考虑一下国际公约,比如北京公约。但主要士从我们国清出发起早的文件。

  新华社:对快速办理环节,对检察环节没有问题。那么向前或者向后有什么东西可以保证快办理?

  黄:这个快速办理的起草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办理设计到公检法各个部门,提高效率实际上各个部门都要提高效率。但是现在这个条件海不成熟,这个文件先有检察院来发,但是检察院是一个中间环节,那么我们依照我们的职能,对公安、法院进行督促。对公安机关快速移交,现在还没有这个程序。条件成熟之后,我们会向公安部一起协商。现在我们了解到的基层做法也是公检法共同制动文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网记者:修订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提到检察院要设立一个工作机构来办理,请介绍一下情况。

  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自身特点,无论从未成年人本身还是案件本身都有各自的特点,需要熟悉他们这些特点的人来办理这些案件。我们也是在探索过程中。上海有的法院专门成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检察院也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室。我们也要从条件看,具备条件的要成立,不具备条件不要强求。这样更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童建明:由于时间关系,自由提问就到这里。今天我们把三个文件的文本都提供给大家了,同时还提供了以新闻发言人名义的答问材料,供大家选用。如果还有问题,会后请与新闻办联系,我们将尽量解答大家提出的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国庆主任和海龙厅长的参与!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光临!也感谢大家一年来对检察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注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广泛地宣传报道检察工作。春节快到了,在这里我衷心祝愿各位记者朋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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