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1日发布2007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公告称,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适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
因此,商务部决定自即日起对适用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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