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温云超)因骑行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华南农业大学老师陈建新对广州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提起的行政诉讼,今天下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执法的程序问题成为原告方的着力点,并非如外界原先估计的“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原告陈建新的行政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称,2006年12月20日,原告在岑村路段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被广州交警巡逻大队警员扣车,警员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注明扣车理由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原告称,因其工作繁忙,便由其亲戚雷春林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至被告处“接受处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原告骑行的是“两轮摩托车”,并存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未随车携带加强证等两种违法行为,各处100元的罚款。12月29日,原告缴纳了罚款后,取回被扣的电动自行车。原告因为服此这处政处罚决定,遂于今年1月8日对广州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蒲志强及王井云在庭审中认为,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这一处罚应该被撤销。雷春林拿着陈建新的身份证去“接受处理”,两个人的差异非常之明显。被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办警察没有核实原告身份,去接受处罚的不是陈建新本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的也不是陈建新本人。雷春林今天出庭作证时称,警察在处理的过程中,也没有向他调查事实经过,没有告知处罚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处罚种类。更没有向当事人口头告知陈述事实和申辩等当事人应该有的权利。按一般程序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而在这次处罚过程中,警察只有一个人在场及签名,这些法定必须履行的程序都没有履行。
此外,原告方认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出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两轮摩托车的速度必须在50公里以上,而当事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远未达到这一标准,即使就如当事员警陈述所称时速超过了25公里,也达不到认定为摩托车的时速标准。既然没有认定其为机动车的相关依据,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原告所骑车辆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及原告没有携带驾驶证的行为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方辩称,“执勤民警根据平常业务学习,现场工作掌握”,认为被告骑行的电动车最高时速大于20km/h,整车重量大于40kg,“因此,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处理。”不过,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仅仅是执勤民警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时的执勤经过,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因原告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及要求当事民警出庭质证的申请,审判长也暂未决定是否接受原告方提出的申请,故此案有可能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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