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年1月23日凌晨4时30分,贺兰县4岁女孩汪欣瑞,因发烧、耳后肿痛到贺兰县妇幼保健院就诊。谁料到,短短几个小时,一个活奔乱跳的女孩就没了——— 晚报讯(记者季春静)近日,贺兰县卫生局对4岁女童汪欣瑞输头孢噻肟钠过敏致死的医疗纠纷进行了调查,并出据了处理结果:由贺兰县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损失9万元。
发生
今年1月23日凌晨4时30分,贺兰县4岁女孩汪欣瑞,因发烧、耳后肿痛到贺兰县妇幼保健院就诊,当班医生检查后诊断病情为腮腺炎、上呼吸道感染。遂开据处方:5%%葡萄糖150毫升,加头孢噻肟钠1.5克、利巴韦林0.18克,5%%葡萄糖加穿琥宁120毫克分组静滴治疗。
在第一组5%%葡萄糖150毫升加头孢噻肟钠、利巴韦林进行静滴约3分钟时,小欣瑞出现面色发青、口周青紫、呼吸困难等症状。在认定是药物过敏所致后,院方立即依据药物过敏反应的救治程序组织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抢救,并联手贺兰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银川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共同组织抢救。早晨7时40分左右,小欣瑞的病情稍有稳定,征得欣瑞家人同意后,小欣瑞被紧急送往银川市急救中心继续救治。当日下午3时15分,经市急救中心全力抢救无效后,小欣瑞的父亲同意放弃治疗。
调查
事件发生后,贺兰县及时召集卫生、公安、信访、药监等相关部门会议,并组成工作小组介入进行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市卫生局、药监局随即展开调查,并连夜询问了当事的责任人。
1月24日,贺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月24日对药品头孢噻肟钠进行了抽检,1月27日,药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药品合格。
经过调查取证,工作小组出据了《患者汪欣瑞死亡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该《处理结果》显示,初步确定汪欣瑞的死亡原因为上呼吸道感染、过敏性休克。由于主治大夫开据处方用头孢噻肟钠输液治疗时,未注明要做“皮试”,而且护理工作人员也未进行“皮试”就给病人输液,导致病人药物过敏。
同时,该份《处理结果》也说明了没有做“皮试”的原因:一、此药品虽注明做“皮试”,但生产厂家没有提供“皮试液”以及明确“皮试液”的具体配制方法;二、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本品(头孢噻肟钠)。当班大夫在诊断时,曾询问患者家属,但家属告知大夫患儿无药物过敏史。因此,调查组认为,贺兰县妇幼保健院对于汪欣瑞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
结果
经过各方的积极协商,1月28日上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施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由贺兰县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损失9万元。目前,补偿款已支付给了死者家属。
事情解决后,贺兰县组织卫生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县的各个医疗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技术操作的规范。并由药检部门通知全县各医疗单位对安徽威尔曼制药厂生产的头孢噻肟钠进行封存暂停使用。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贺兰县妇幼保健院在管理、准入、制度、技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还责令县妇幼保健院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医院展开一次集中整顿,并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学习《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
采访手记: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从网站上搜到了不少关于头孢噻肟钠药物过敏的报道,从2005年开始就有过敏反应的报道,仅宁夏就已发生了3例,有的致残,有的致死。既然已经不是第一例了,为什么不能对此做出应有的快速反应?既然头孢噻肟钠还在很多医院使用,那么,正确、合理地使用此类药物,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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