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来想买商品房,交完定金,去填表时才发现是经济适用房。小红(化名)便想要回定金,却遭到开发商拒绝。沙坪坝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小红是涪陵区人。她在法庭上称,去年11月初,她到沙区看望男友时,想到以后有可能在这边定居,便有心买套房子。
自己想买的是商品房,而且自己也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她决定退掉房屋,要回定金,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小红认为,自己是在有重大误解的前提下,签的定房协议,该协议理应解除,定金也应该退还。
法庭上,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认为,小红在签了定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也没有提供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其行为属于违约,所以定金不能退还。而且,是否具有申购经济适用房资格,不是由申请者确定,而是要报项目所在地的建委审批确定。
对此,小红表示,她是让居住地的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明了她的家庭既不属于进城务工家庭,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也超过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所以沙区建委没通过,才导致她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合同。
由于开发商不愿调解,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记者随后打通了该开发商的销售专线,询问办理经济适用房所需证明材料。销售人员告诉记者,需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当记者表示出具以上两个证明有难度时,该销售人员就自降了条件:只需一张2006年的暂住证。记者再次表示为难,对方干脆说道“先来看了房子,如果确实要买,能想办法就尽量想办法。”
昨日下午,记者从小红处得知,开发商已经同意与她协商解决此事。(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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