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广为社会关注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执行。记者采访获悉,虽然我省相应的具体办法还没出台,但对照《通知》明确的按30%—60%清算土地增值税标准,南京地区的房地产企业将普遍适用于30%的底限。
当天,记者采访了部分开发商。河西一个商品住宅楼盘,中等规模。售楼处负责人说,开盘价每平方米可能要“奔八”,但因土地是高价拍来的,每平方米楼面地价达到三四千元,高成本挤压了利润空间,也就减小了土地增值税的基数。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对某些媒体称土地增值税清缴将使房地产企业利润缩水17.8%的说法不以为然。他说,国家出台《通知》,说白了是放出的一股“冷空气”,并没有多少新内容,目的只是给房地产市场降降温。他分析,土地增值税相关因素很多,最主要的当然是土地成本。现在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挂牌竞价,开发成本大大提高,增值空间被挤压。相对而言,少数早年拿到土地、现在才开发的企业缴税要多得多,因为他们的地价便宜。一般来说,开发商的房价中已经包括了这部分税收,因此,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商的影响最多是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利润。相反,这倒有可能成为开发商提高房价的借口。
这种见解在地税部门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印证。
省地税局人士介绍,2004年我省就出台了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清算。虽然像“核定征税”等细节要到3月出台,但对房地产商影响不大。
2005年,南京市就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确定浦口、下关、秦淮三个地税分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试点,选择了33个楼盘试点。去年,全市共征收土地增值税6.9亿元。市地税局人士称,由于预征按销售额的1%-3%征税,清算按增值额的30%—60%计算,结果这些楼盘清算时有补交税款的,也有多征退还的。总体看,南京的房地产开发商最终扣缴标准大多适合30%的标准。
这位税务人士表示,外界对土地增值税理解有误差。所谓30%—60%的清算标准,基数并不是销售额,而是增值额,指销售收入减去多个要素后得出的,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建筑费用、税金等。另外还有一项“加计扣除”,比如,一个楼盘土地成本1亿元、开发成本1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则“加计扣除”就是两项成本合计2亿元的20%。这是1994年国家出台土地增值税规定时就有的,现在和今后仍将执行。各界对这一政策的威慑力有点反应过度了。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由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环节非常繁琐,以建筑成本为例,如果地面结构成本有规律可参照,比如一平方米框架结构建筑1200元,地下结构的成本则因地质结构不同而千差万别,有的楼盘三个月都算不清。估计新政很难完全执行到位。
本报记者 邵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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