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起,烟台市公安局将按照省公安厅出台的《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办理公民户口管理有关事项。
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也可报户口
不管是新生婴儿、高等院校已婚学生生育子女,还是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新规都有了明确的规范。
凡是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对于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应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凡是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户口登记的,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户口变更有所控制但尊重公民意愿
《规范若干问题》明确指出,“对属于公民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自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公安机关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凡是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市民均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对于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要具备如下条件: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另外,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学生户口迁移彰显人文关怀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又与该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在改派期内再次落实就业单位尚未落户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改派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已在原就业单位办理落户的,改派后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于那些在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已落回原籍的,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另外,毕业生就业后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的,对户口已落在原就业单位现已重新落实就业单位的,现就业地公安机关可凭本人申请按照本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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