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16 东北新闻网 东北网 (记者杜筱)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黑龙江省卫生厅将在其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本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记者1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黑龙江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在其省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本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不良记录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法规和职责权限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北网)[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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