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全程公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这一举措是省卫生厅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而采取的新办法。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0451—8597119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法规和职责权限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也将向社会公布本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不良记录
不良记录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具体为:
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的。
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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