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建议将家庭工定为一种职业并给予法律保障
给家庭工一个职业名分
2007广东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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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艳燕)“后院一失火,总裁都顶不住”,昨天下午,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家政协会副会长罗活活在提案中发出建议,鉴于目前家庭工在现代家庭中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将其定为一种职业,劳动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在提案中,作为广东省家政协会副会长,罗活活给记者一下子列举了好几个家庭工受虐待的例子:某某家政公司的月嫂到白云堡做陪月服务,整整一个月客户不给坐沙发、坐凳子,只准坐地板;某某公司家庭工从广州公司到珠海客人家,该客户的家婆一不高兴就半夜三更把工人从家中赶出门。
因此,罗活活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立法保障。由于家政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问题,无法完全依靠《劳动法》进行解决,而需一个专门针对家政行业的法规,使家政工的各种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二是地方先出规定。对家庭工个人权益进行保障,包括个人尊严、人身安全、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时间、睡眠时间、薪酬、培训、休假、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可以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调研后进行,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可以较快地有针对地先行解决主要问题,缓和矛盾。
三是确定职业性质。家庭工出售的是劳动,而不是人,雇员的个人权益和尊严是不能随便侵犯的;雇主支付的是对方的劳动工资,双方应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商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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