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烟花爆竹认准“防伪标志”
·“获准”烟花爆竹级别、类别和规格有严格规定
·采购、运输和零售管理“严”字一条龙
本报记者周波备受市民关注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改限”工作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防伪标志正式发布,合法烟花爆竹有了“身份证”
前段时间市政府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需加贴由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志。”那么,这个防伪标志是什么样的?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公布了这个防伪标志(如图)。该负责人表示,这个防伪标志是烟花爆竹在本市限放区内合法销售、燃放的唯一标志,凡没有加贴该标志的产品均为违规产品。
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级别、类别、规格有学问
“禁改限”之后,哪些种类的烟花爆竹可以销售和燃放,这也是市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此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个规定,D级和C级产品为允许在本市限放区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B级产品为有条件、有组织地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
那么,这些级别意味着什么呢?有关人士解释说,按照产品的危害程度大小、装火药量多少和爆炸力强弱,烟花爆竹依次分为A、B、C、D四个级别。在1米以外不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为D级产品;5米以外不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为C级产品;25米以外不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为B级产品。而燃放B级产品的条件为“有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配送给经市公安局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地燃放”,“这类产品主要是供重大庆典活动使用的,私人不允许购买和燃放。”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零售布点工作正在进行,采购、运输、仓储都有安全保障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排,以及烟花爆竹的采购、运输、仓储过程同样需要保证安全。作为我市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的专营单位,市供销社专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
确定了烟花爆竹的采购货源。经过7次到区内外40多家有资质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筛选,已经初步选定了4家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和8家炮竹生产厂家为定点采购厂家。“这些厂家具有规模大、资质好、信誉好、产品安全有保障的特点。”该负责人表示。
制定了统一配送方案。目前已经准备了3辆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配送车辆,这些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和搬运工均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为了保证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市公安局还对运送的时间和路线作了严格规定。
建设了高标准的统一仓储仓库。为了确保烟花爆竹在仓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市供销社专门在秀峰区矮山塘建设了一个占地30多亩的专用仓库。该负责人表示,这个仓库的规模和设施都是全区最好的,可以保证烟花爆竹在仓储过程中的安全。
烟花爆竹零售开始布点。本着安全、合理、便民的原则,我市将初步决定在限放区域内设置90个以上零售点,具体数量还要根据报名情况最后确定。该负责人透露,设置零售点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要有固定门面,房屋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密封,销售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等;二是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和公共安全需要,即距离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距离不得小于200米等。而且所有的销售人员都要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此外,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必须在100米以上,以免造成万一发生事故时出现“火烧连城”的局面。
另外,在中山路北极广场以南、八一桥以北全段将不得设置零售点。
销售烟花爆竹时间有规定
“并非所有的时间都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市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按照有关规定,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14日-3月5日,也就是农历腊月二十七日到正月十六日。在这个时间之前或之后,在限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行为。“对于到允许销售期满时尚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将按照进货价全部回收,确保零售商不受损失。”该负责人最后表示。
温馨提示:市民安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有“规矩”
有关部门还对直接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向市民给予了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一:购买烟花爆竹要擦亮双眼看仔细
市有关部门确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资质和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后,会给获得销售资格的销售点悬挂显著的标志,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志。有关负责人提示,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到取得销售资格的销售点购买加贴了防伪标志的烟花爆竹。
温馨提示二: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有规矩
烟花爆竹可不是普通“年货”,大包小包带上车、寄回家。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任何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和出租车,否则司乘人员有权拒载。不得在包裹、邮件和行李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在春节期间会全力以赴确保市民安全,同时对于少数违规者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100-500元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以下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3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参、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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