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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启用即解密 也谈西安考研“作弊电台”

  试卷启用即为解密

  也谈西安考研“作弊电台”争鸣

  杨勇

  继2007年1月21日媒体报道西安考研“作弊电台”的事实之后,对于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就一直未曾停止。

仅《法制日报》第五版就分别于2007年1月24日刊登了《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案警方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立案专家:早有定论何来无依据》,认为该案明显涉嫌窃取国家秘密;1月25日刊登了侯国云同志撰写的《西安考研“作弊电台”不是犯罪》(以下简称“侯文”),认为该案不构成窃取国家机密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雁塔公安分局不立案是正确的,同时认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对刑法进行修正,规定该种行为为犯罪行为;1月29日又刊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周军反驳“侯文”的《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涉嫌构成犯罪》一文,认为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作弊考生已涉嫌犯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作弊电台操作者也涉嫌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笔者比较赞同“侯文”的观点。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西安考研“作弊电台”案中,作弊考生及作弊电台的操作者均不构成犯罪,西安雁塔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开考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解密的时限依据,考试期间的考研试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2001制定的规章《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的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事项。因此,试卷一旦在考场上启用便自动解密,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考生将启用后的试卷传出考场也就不是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电台操作者自然也就不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虽然该案的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当大,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无法给予作弊者和电台操作者刑事处罚。

  对该案的争论,凸现了我国法律规范的滞后。对于具有如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只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是远远不能达到规范考试秩序的目的的。而事实上,对于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规定也是相当粗陋的。像“侯文”中提出的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禁考、开除公职等既存在适用对象的局限,更缺乏相关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应尽快建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修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试卷的解密时限由试卷启用改为该堂考试结束,以规范国家考试秩序。作者单位为成都市国家保密局(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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