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北京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须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按照相关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生活情况,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后,出具《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凭这项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
而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购买非自用商品房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或将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据了解,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京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所称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2006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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