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中国市场 中文名称已被抢先注册 提起侵权诉讼 官司持续了8年之久———
本报讯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持续8年之久的“伟哥”中文商标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美国辉瑞公司所提的七项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案情追溯
“伟哥”商标案始于1998年,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世,“伟哥”这一名称也被国内媒体作为中文翻译名称而广泛使用。
随后,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抢先在中国注册了“伟哥”这一中文商标,使得辉瑞的“Viagra”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于是双方便开始了争夺“伟哥”商标的“拉锯战”。
直至2005年下半年,这场漫长的“拉锯战”仍未见分晓,辉瑞公司决定将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告上法院。辉瑞公司称,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并特别指向该公司的“Viagra”,该药品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
辉瑞公司认为,威尔曼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犯该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七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认定“伟哥”为辉瑞公司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伟哥”商标,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对此,威尔曼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属于诉讼请求,故辉瑞公司请求认定“伟哥”为辉瑞公司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辉瑞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伟哥”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宣传,故“伟哥”不具备驰名商标应当具备的要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辉瑞公司从未实际使用“伟哥”商标,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且不能提供“伟哥”商标在中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伟哥”驰名的证据。
故不能证明“伟哥”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