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2月3日电 记者宋学春 通讯员戎洪兴报道: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以实际行动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立足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未成年嫌疑人由案中维权向案后帮教延伸,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11月,黄岛区检察院公诉处受理了郭某、郑某抢劫、寻衅滋事案。郑某系未成年人,某职业中专学生,在学校安排实习期间犯罪,其所参与的犯罪索要钱财数量不大、暴力和威胁手段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此类犯罪,可作为寻衅滋事犯罪对待和处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就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郑某对其因一时糊涂而失足非常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并绝不再犯。
黄岛区检察院根据案情和郑某的表现,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积极为郑某联系了帮教单位,帮教单位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并出具了同意接收郑某在刑释后到该单位工作的证明。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郑某对其犯罪作了深刻反省,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对郑某依法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件判决后,承办人约见了郑某家长,要求其加强对郑某的教育和管教力度,并要求其督促郑某定时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如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现郑某已到帮教单位上班,检察机关将继续做好后续帮教工作,促使郑某早日步入正常生活轨道。
(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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