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向隆鸣 记者 张璐)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初期认罪态度恶劣,但刑拘羁押期间态度明显转变,也可成为量刑从轻的酌定情节。近期,我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公安处联合出台新举措,将在押人员入所后的表现记录在案。
去年10月,蔡某因涉嫌转移、窝藏和销售赃物被南京铁路警方传讯。起初,蔡某的态度恶劣,拒不认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经过反复教育,蔡某态度有了明显转变。羁押期间,蔡某主动退赔赃款,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而他的所有表现均被纪录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证明表》上。
昨天,蔡某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将这份证明表提交法庭,以证明蔡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最终蔡某被酌情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了解,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往往很难被反映到法庭上。法院也不能根据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公安处联合出台这项新举措,开庭时由公诉人将证明表提交法庭。
检察官告诉记者,蔡某涉案金额2.7万元,且没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照司法审判惯例,他很可能被处以实刑。但法官最终采纳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明表,蔡某因羁押表现良好得以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