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商务部官方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适用于一切公共沐浴场所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
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
供顾客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浴区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公用拖鞋须“一客一换一消毒”
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洗涤、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垫巾等纺织用品和公共茶具应在洗涤消毒专间内洗涤消毒,对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应选择场所适宜地点进行洗涤消毒,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沐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从业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沐浴场所须制定应急预案
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制定预防传播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沐浴场所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使用燃气或其他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要制订一氧化碳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等危害健康事故时,沐浴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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