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的开放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内外资商业银行、内外资租赁公司和境内大型制造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限制了境外制造企业的主要出资人资格。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尽管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速度偏慢,规模仍太小,还存在政策环境不适应,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受限等问题。目前,国内仅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融资租赁业务多用于大型机械、设备的销售。数据显示,英美等国的工程机械销售额中,65%以上以租赁方式实现,而我国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只有2%左右。以飞机租赁为例,波音公司预测,中国在未来20年内将需要2600架新飞机,价值2130亿美元。按照全球飞机约有38%是通过租赁形式获得的“惯例”,则中国飞机租赁市场的空间将在800亿美元左右。但目前我国的飞机租赁市场主要由外资租赁公司垄断。
银监会表示,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于2000年,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实践的发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公司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另外,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承诺向外国商业银行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到2006年底,随着中国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基于以上情况,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国务院原则批准。
此前不少专家认为,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业以及融资租赁企业很难获得银行中长期信贷资金的现状,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于银监会新发布的办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裘企阳认为,新办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认定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从而把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首选。这对于鼓励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据悉,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大型企业有意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其中,海航集团将受让三九集团持有的深圳金融租赁公司21.66%的股权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中航一集团也将组建中航第一集团国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这将是国内第一家以飞机制造为背景的国际租赁公司;在资产管理公司当中,东方打算和江淮汽车合资组建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华融已控股浙江租赁公司;民生银行也有意与国家电网公司及空客A320总装厂共同出资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此前,中国银行也已收购了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记者刘振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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