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
征求稿规定,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男女厕所、洗涤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征求稿规定,使用燃气或存在其他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锅炉的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室内的沐浴场所必须安装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池浴间和盆浴间必须设置淋浴喷头。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和座椅,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箱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
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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