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据商务部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沐浴场所的选址、装修、环境、设备、人员等都作了详细要求。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围25m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其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消毒多处提出要求。如宜选择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75%酒精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规范》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在商务部网站的评论栏里,有说,从条文内容看,确有利于规范行业管理。但前提是要尽快出台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如果这三个规范是行业管理办法出台的前提,应予以支持。《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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