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2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商品房的新规定近日正式出台,按照该规定,境外个人在京购房需出具其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据介绍,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北京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按照相关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而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
同时,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购买非自住商品房的,也必须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遏制了境外热钱炒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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