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小湖)空调工柳某接私活为人安装空调,不料不慎摔下楼死于非命。家人随后将柳某所在单位腾欣公司及雇柳某装空调的客户黄某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
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作出判决,腾欣公司和黄某应赔偿柳某家人损失共计9万元。
案情始末装空调时从7楼摔下
四川人柳某于2005年10月来厦门打工。2006年3月,已取得从事空调安装资格的柳某受腾欣公司雇佣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不过双方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006年4月5日中午,柳某按公司安排与学徒周某在马垅菜市场为客户安装空调。路过此地的黄某见状便与柳某协商,让柳某从马垅将一台旧空调移至其位于长乐村的套房,并约定安装价格为100元。当日12时许,柳某师徒在长乐村安装黄某的空调时,由于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坐在空调外机上,柳某不慎从7楼摔下,当场死亡。
庭审争锋接私活公司该不该赔
柳某的家人认为,腾欣公司聘用柳某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的空调外机机架不符合安全要求,致使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腾欣公司称,其与柳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空调安装本身是一种承揽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而且当时雇柳某装空调的是黄某,柳某的行为属于个人的行为,并不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中死亡,所以公司无须对柳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则辩称,柳某的死是因为柳某本身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以及柳某在安装空调时违反了空调安装质量规范而引起的,其对柳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
法院判决公司管理不善要负责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柳某来到腾欣公司时,双方曾约定,柳某临时受客户要求完成的业务,一并上报公司,安装完成后,将安装合格的凭证及客户支付的费用交回公司,公司再按安装的数量给柳某计发工资。
法院认为按照这一约定,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应为雇佣关系,是腾欣公司管理不善使得柳某私下与黄某协商安装旧空调,造成柳某身亡,所以该公司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柳某为黄某安装旧空调坠楼身亡,黄某作为受益人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腾欣公司应赔偿柳某家人损失3万元,黄某应赔偿6万元。
下班车祸也算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22岁的制衣公司工人小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昏迷,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制衣公司不满并起诉至法院。前不久,这起纠纷有了结论,法院认为这笔钱制衣公司该赔。
2006年3月1日,小陈到集美一家制衣公司打工,不过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9日晚,小陈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特重型颅内受伤,至今仍昏迷不醒。经交通部门认定,小陈不负事故责任。
2006年4月28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不过制衣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并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来的工伤确认。
据调查,在小陈发生事故后,制衣公司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小陈的父母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6000元用于小陈的受伤治疗,而小陈的医疗费为68787元。之后小陈的父母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9月12日仲裁委裁决制衣公司应支付小陈医药费68787元。
对此,制衣公司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陈在仲裁阶段仍昏迷不醒,不能提起仲裁,因此他们无需支付医药费。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经过行政部门认定已经确认为工伤,制衣公司虽然否认小陈的行为构成工伤,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制衣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没有为小陈缴交工伤保险,因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制衣公司应当承担小陈的医疗费6878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还应支付人民币52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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