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价值5700多元的佳能DV,仅拍摄了几盒带子便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称,经销商为逃避责任,故意拖延维修时间,并拒绝开出维修凭证,当保修期内同样问题第二次出现时,更是变本加厉地隐瞒可以换机的保修政策,反而强行收取消费者1600余元的维修费用。
2007年1月份,同样的问题第三次出现,机主罗先生再也按捺不住心中愤怒,请求记者帮他维权。
故意隐瞒维修点资料
2004年10月,罗先生在深圳赛博数码广场(下称“赛博”)花5700多元买了一台佳能MX200A型DV机。同年12月,仅使用了几次,机子的带舱就突然出现问题,DV带放进带舱后无法弹出。罗先生马上打电话到经销商处询问如何处理,经销商告诉他必须把机子送到深圳,由他们送去维修。
因为当时罗先生已经离开深圳到湖南发展,所以一直到2005年1月才有机会到深圳将机子送到赛博。随后经销商告诉他是带舱的马达损坏,需要更换,同时说春节他们会放20天假,春节后才能取机,到时候会通知他。罗先生这一等就是两个多月,一直到3月17日他才拿到机子。(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罗先生认为只要机子修好就可以了,没有想到可以向经销商追索延期维修的责任,而经销商似乎也是有意无意地没有给他开出维修凭证。
2005年7月,机子又一次出现同样的问题。罗先生再次打电话到经销商处报修,经销商还是要求他将机子送到深圳。因为路途遥远加上工作繁忙,罗先生一直未能将机子送到深圳,当年12月,按发票日期算机子的保修期已经过了,他再打电话给经销商才被告知长沙也有佳能的维修点,可以直接在长沙保修。
保修期内被收费维修
几经辗转,罗先生终于找到了佳能在长沙的特约维修点中南佳信摄影器材维修公司(下称“中南佳信”)。他向工作人员提出早在7月份就向深圳经销商报修,只是没有时间过去,而且在当年春节期间曾在厂家维修了两个多月,按保修条例的规定应该还可以享受保修。但中南佳信的工作人员称只看发票日期,其他一律不管,一定要他出材料及工时费用共计1698元才肯给他修理。当时罗先生急用DV机,无奈之下只好掏钱,但他同时跟维修人员说明:“只要能修好,钱我愿意出,但一定要保证质量!”
一个月后,罗先生拿到了机子。
2006年11月的一天,罗先生拿出DV准备使用时,发现机子第三次出现了带舱无法弹出的问题。这次他直接找到了中南佳信,向公司提出质疑。工作人员检测后答复还是马达损坏,需要更换,费用是1698元外加100多元的税费。
上次在保修期内被收费维修已经没有跟中南佳信计较了,哪想到时隔几月又要为同一个问题支付1800多元,罗先生终于发怒了,他要求退还上次维修的费用1698元,由中南佳信向佳能厂家报请按三包条例换机。但这一要求遭到中南佳信的拒绝。
佳能将责任推向经销商
2007年1月23日,记者拨通了佳能公司的售后服务热线95177178,工号为445的接线员告诉记者,佳能公司对产品维修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维修期是不可以从保修期内扣除的,但佳能在长沙暂时没有授权的维修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经由经销商送厂家或就近的授权维修点维修。随后记者再次联系罗先生,他表示中南佳信就是佳能长沙经销商给他指定的维修点,而记者后来在中南佳信的办公室里也看到了佳能特约维修点的牌子,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月31日,记者再次致电佳能售后服务热线,工号为443号的接线员称中南佳信只是佳能公司数码相机的授权维修点,并没有维修摄像机的权限,它接修罗先生的DV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罗先生如果要主张权益的话,只能去找经销商或该维修点。(34213)
◎律师热线
消费者可申请仲裁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认为,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
王勇律师认为,本案例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政策,消费者完全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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