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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说违宪 乌首部《内阁法》争议中出台

  乌首部《内阁法》争议中出台

  2月2日,乌克兰议会机关报《乌克兰之声》和乌克兰政府机关报《政府邮报》正式颁布了由议长签署的《内阁法》。根据乌克兰法律规定,法律公布后就应视之为已经生效。乌克兰历史上第一个没有总统签署的法律就这样公诸于世。

  自2006年12月21日乌克兰议会通过《内阁法》以来,就法案的签署权及部分条款是否存在违宪一事,总统、议会一直争论不休。

  2月2日晚,总统秘书处向宪法法院提交了总统关于《内阁法》违宪的诉求。

  法制网驻乌克兰记者 朱冬传

  法律签署权归谁:总统还是议长

  2月2日乌克兰总统秘书处主任维·巴洛加表示,尤先科总统将请求宪法法院裁定《内阁法》违宪。总统坚持不会改变自己的立场,坚持认为《内阁法》的部分条款违背乌克兰宪法,即只有总统才有法律的最终签署权。

  新闻秘书伊琳娜表示,尽管乌克兰司法部正式将《内阁法》登记在乌克兰统一国家法规法律登记表中,但总统新闻处、秘书处和总统在议会的代表一致表示,这些登记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总统令。

  此前,1月22日,亲总统的“我们的乌克兰”议会党团代表就议长莫罗兹准备签署《内阁法》一事提起诉讼。外喀尔巴阡州穆卡乔沃市区法院裁决,禁止议长签署内阁法,禁止在其官方媒体公布该法案。

  在得知2月2日晚总统秘书处向宪法法院提交了总统关于《内阁法》违宪的诉求后,乌克兰议长莫罗兹表示,《内阁法》的通过及颁布是完全合法的。至于总统秘书处说,总统将向宪法法院提出《内阁法》违宪的请求,这是他的权力。

  莫罗兹表示,根据宪法第五部分第94条,当议会通过的法律被总统否决后,议会复议时,拒绝了总统的否决,法律应视为最后结果。如果总统不签,议长签署公布。公布10天后,法律将开始自动生效,这时总统可向宪法院提出诉求。

  谁的权力更大:总统还是总理

  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乌克兰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议会总统制,内阁由进入议会的政党多数派组建,总统有权提名外长和国防部长人选,其他内阁成员人选由总理提名,议会批准任命。

  在这一政治背景下,《内阁法》的立法对乌克兰议会总统制共和国国家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乌议会2006年12月21日通过《内阁法》,2007年1月11日尤先科总统以《内阁法》中部分条款与宪法规定不符予以否决。1月12日乌克兰议会再次举行全体会议,450名人民代表(议员)中有366名投票拒绝了总统对《内阁法》的否决案,再次通过了《内阁法》。这种罕见的宪法多数票获得通过是与亚努科维奇领导的地区党和橙色革命“女杰”前总理季莫申科领导的季莫申科联盟合作分不开的。两人各取所需,亚努科维奇将得到扩大后的行政权力,季莫申科联盟则换来了《议员资格从属法》和《反对派法》的一读通过,总统职权明显削弱。

  根据《内阁法》,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构,负责管理国有资产并制定国家预算报告。政府总理候选人由总统根据议会多数派的建议提名,由议会任命。如果总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议会提名总理候选人,议会将根据多数派的提名任命总理。在本属总统配额的外长和部长任命上总统应与执政联盟协商,总统失去对政府活动计划的监督权,今后地方行政长官将完全对内阁负责。《内阁法》扩大了总理的权限范围,规定总统签署的涉及外交以及人事任免的文件必须有总理的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内阁法还禁止内阁成员同时兼任人民代表等。

  总之,根据《内阁法》总统今后难以影响国家和地方行政权力,国家元首的象征性大于实际意义。 法制网基辅2月3日电背景资料

  乌克兰首部《内阁法》

  乌克兰1991年独立以来的首部《内阁法》由11章61条款组成。法律规定了政府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职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它对总统和议会负责。政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独立,制定国家的外交计划,实施国家的对内政策和对外方针,制定实施国家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纲要,保障国家的国防能力和民族安全。总理的任命程序是由总统根据议会政党多数联盟的建议向议会提出总理人选,最后由议会任命。如果总统在法定期限15天内没有向议会提出总理候选人,议会则将根据议会中多数联盟的提名选出候选人,候选人在议会全体大会上答辩后,举行记名投票选举,获得宪法多数通过后才正式产生总理。

  法律还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属性,政府对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有协调、监督的职能,而其他州级等地方政府则直接对内阁负责。

  《内阁法》扩大了总理的权力,在总统的文件中涉及宪法第一部分第106条第5款、第8款、第21款、第23款规定权限时,还应有总理和主管部长的签名。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由总统根据议会多数联盟建议任命。

  法律还对内阁的解散、辞职、内阁成员的待遇等进行了规定。法律允许内阁成员的政治属性,但不允许内阁成员在业余时间从事有薪俸的第二职业,担任教学,科研等有偿工作不属此范畴。当人民代表委任了内阁职务后,应放弃人民代表资格,法律不允许身兼“两职”。

  《内阁法》颁布生效后,1979年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部长会议法即刻失效。(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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