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2月5日电 记者李红梅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启动“卫生学校”创建活动,要求到2007年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全部达到“卫生合格学校”标准,对不能达到卫生合格标准的学校,要减少其招生计划,甚至暂停招生进行整改。
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卫生学校”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统一制定“卫生学校”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同时,实行领导问责制、评估和奖惩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规定,从2007年起,凡申报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示范性学校和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等称号的学校,必须先通过自治区级“卫生学校”的评估并达到“优秀”标准;对已经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示范性学校和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等称号的学校,如不能通过自治区级“卫生学校”的评估并达到“优秀”标准,则取消其示范学校、重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的称号和复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