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异地拍卖土地
法制网讯 通讯员王翁阳赵丽琳1月31日上午9点,随着拍卖师的一槌定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成功地对面积为162.823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成交金额达35821060元人民币。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市五华区企业开发总公司与鑫融律师事务所三家原告在共同合作投资某有色金属矿产项目过程中,与三家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无力依约履行债权偿还义务,遂将云南德鑫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地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履行法律义务,还清所欠债务。
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债务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广西金地股份有限公司(原南宁柳沙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有债务,但被告始终没有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广西金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债权抵押物———位于广西南宁的一块土地已先后被两家法院查封,昆明中院执行局法官与两家法院相互协调沟通,三家申请人的代理人与执行局法官一起赶赴南宁,最终在1月31日的拍卖会上,一次竞价成交。据了解,这是昆明中院自去年在北京异地拍卖成功后,第二次在异地顺利完成拍卖。
本案执行法官、昆明中院执行局郑云介绍说,这次拍卖的成功有赖于青岛中院与南宁中院的密切配合,更体现了昆明中院近年来加大执行力度,重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部分案件涉及多个省市,标的物往往不在昆明,某些债务人就心存侥幸,认为法院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会及时执行到位。此次异地拍卖的成功,有力地打消了“老赖”们因抵押物在异地而逃脱法律执行的幻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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