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梅军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有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逐出市场”这一办法对付违法违规企业。记者昨日在“百度”上输入“逐出市场”,立即搜索到几十页。细看内容,驱逐理由多为恶意欠薪、发布虚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却很少有因企业商业贿赂而将其驱逐出市场的。
当前,在建设、交通、水利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企业通过商业贿赂承揽工程、推销产品的做法还是相当普遍的,既腐蚀了国家干部,又败坏了社会风气,还危害工程质量、侵害消费者利益。然而,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对行贿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由于行贿的违法成本太低,加之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上述领域的商业贿赂之风有越刮越烈之势。
那么,湖北省可否制订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将行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出湖北市场”?即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湖北境内任何建设工程、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投标。企业行贿,根本目的是为了占领和扩大市场,将其逐出市场,等于是“釜底抽薪”,企业的违法成本顿时飙升。受此严厉制裁后,企业再在湖北顶风行贿的概率相信将大幅下降。
目前,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尚没有这样的做法,但在一些县级行政区几年前就有这种探索。如浙江绍兴县,早在几年前就出台了《绍兴县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并在2004年6月首次依该规定将一行贿的项目经理逐出绍兴市场,期限9个月,产生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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