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一副镇长批地敛财被判刑13年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实习生蓝云报道:原海珠区官洲街道党工委书记江祖根,因在担任副镇长期间利用职权替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受贿人民币153万元、港币10万元,日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至2003年2月间,江祖根担任海珠区新蟯镇党委委员、新蟯镇政府副镇长时,违反上级禁止宅基地使用证发放的规定,为不符合补发宅基地使用证的黎名准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先后收受黎名准等人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3万元、港币10万元。
据悉,江祖根共分五次受贿,行贿人包括广州市四家公司的负责人,其中,黄××一人就行贿了112万元人民币和10万港币。据黄××证人证言,在2001年9月时,他因为办理宅基地证的事,找江祖根帮忙,江说“证可以办,自己现在住房环境实在太差”,黄××心领神会,随即献上了10万元红包,在同年底,黄××又因在广州大道南BP加油站后东风村上涌渔塘围地块准备建房办证的事,再次找到江祖根帮忙。在电话里,江又一次提到自己住的房子很小,黄××便答应事成后给江100万元买房。2002年初,黄××拿到宅基地证后通过江的侄子送给江100万元,事后经证实,这100万元被江以女儿的名义用来买房。
2005年底,已调任海珠区官洲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江祖根因案发落马,2006年10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江祖根受贿一案。在庭审中,江对黄××送的110万元不认为是犯罪,其辩护人还提出江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但法院审理后并不采纳江的辩解,且还认为他先是供认后又否认,不能算作是自首,不能得到从轻处理,遂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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