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税制度的变迁
小 夏
没有人喜欢纳税。
但是,世界上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的人像美国人那样为纳税而自豪。“纳税人”是美国人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这是纳税人花的钱!”“纳税人有权知道真相!”“我是纳税人!”等等,都是普通人前往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时理直气壮的说法。政府是纳税人供养、为纳税人服务,同时纳税人享有各种公民权利的观念,是美国建国的基础理念之一。
美国人的税纳得的确不少。仅以个人收入直接缴纳的税种来说,就有联邦、州、县、市区4个级别。收入33.65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达到35%,就连不到1万美元的低收入者也要缴10%的所得税。
纳税义务与选举权利
美国政治人物最爱挂在口头上的有两个名词:纳税人和选民。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紧密的权利义务相互关系。
自1215年《大宪章》签署以来,英国就逐渐形成了国王不经过民选的下议院(而不是世袭的贵族院)的认可不得征税的传统。虽然18世纪后期英国的投票权仍然由财产权所决定,因而只有百分之几的人能够投票选举议会,但是财产所有权和纳税义务之间的天然关系也将投票与纳税联系起来。
英国统治下的北美殖民地的居民有向英国国王纳税的义务,但是在议会里却没有代表。也就是说,殖民地的纳税人对于要缴多少税、税收如何支出没有一点发言权。是以,北美的纳税人日益不满,“没有选举权就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通常译作“没有代表不纳税”)这种煽动性的说法在独立战争前20年也越来越流行。最后在1765年,英国对北美殖民地征收印花税遭到了普遍的反抗,最终导致了战争的爆发以及美国的独立。
美国宪法在征税方面沿用了英国的制度。尽管参众两院都由选民直接选出,但只有众议院能够提出有关征税的法案,参议院限于提出建议或者表示同意。按照当时的法律,个人收入税主要以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税的形式来由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征收,联邦政府的税源则多数依赖关税等间接税。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但是事实上只有那些缴纳了不动产税的人才真正能够享受到投票的权利,因为各地以纳税记录为条件来限制选举权。从1792年开始,各州陆续立法,在内战前不久才普遍给予白人男性以投票的权利。
美国的黑人长期没有投票权。在林肯解放黑奴之前,黑奴是他人的财产,因此他们的主人要就他们缴纳财产或人丁税。而北方的自由黑人尽管能够置产,但却仍然不得参加选举。1779年,还在独立战争进行期间,马萨诸塞州的7名自由黑人接过了“没有选举权就不纳税”的口号,宣布3年拒绝缴税。发起这次行动的保罗·卡菲是一名黑奴的儿子,通过贸易发了大财,成为当时美国的首富之一。州政府用逃税的罪名将抗议者投入监狱。可是,他们的行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结果州议会几年后通过法律,给予规矩纳税的男性黑人以投票权。南北战争之后,黑人通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获得了财产保障权、纳税义务、以及投票权利。
妇女虽然一直到1920年才获得投票权,但是从来都要为拥有不动产而缴税。19世纪后期,妇女在争取投票权的运动中,重新提出了“没有选举权就不纳税”的口号,得到妇女运动的广泛响应。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
(责任编辑: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