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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碗丢了 他与单位较量4 年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曾是银行职员的代欣揭发了一名上司,他的上司因贪污被执行枪决。不久,他失去了银行的工作。近5年来,为“饭碗”问题,代欣和单位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较量,历经仲裁胜利、一审、二审败诉、再审胜诉后,他原本以为终于赢了。

但省检察院又对此案提起抗诉,省高院将于近期开庭。代欣的心再度悬了起来……

  从两万存款发现上司竟差款

  大学毕业后,23岁的达州人代欣分配到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分行(改制后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达州分行),后调往该分行属下的达钢分理处任出纳员。“银行收入不错,亲朋好友都羡慕他。”代欣父亲曾为儿子而骄傲。

  命运转折发生在2001年5月31日。“我永远记得那一天。”代欣回忆,那天下午,他送钞回到单位,发现一客户单位出纳员张某某存了两万元现金,时任分理处副主任兼出纳的肖洪波登记簿上却没登记。代欣产生疑问,问原因。肖说是张某某取走了。代欣向张核实,张却说没有这回事。代欣让张到分理处对账,发现竟差款10多万元。

  消息传散开。肖洪波不久消失,几百万元凭证被他烧毁。检察院反贪局介入,发现肖洪波涉嫌贪污公款数百万元之巨。几个月后,肖洪波落网。

  反贪人员希望银行肯定代欣

  这起贪污案曾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关注。经法院查实,肖洪波先后92次侵吞公款400多万元。

  肖贪污的手段有:直接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将应该入银行账的第二联记账凭证私下抽取藏起来,潜逃前烧毁;私刻他人名章,做假账,在银行账户上调账,后在街头的打印店给客户私下打印假的银行对账副本等。

  肖曾沉迷赌博,输掉上百万元。贪污的公款还用于包养多个情人。经最高法院核准,肖洪波已被执行死刑。

  “肖洪波罪行的败露,代欣起了关键性作用。”参与侦查肖洪波案的一反贪干警评价说,代欣的行为是一种立功表现,他们还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建行达州分行的有关领导,希望银行为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代欣给予充分肯定。

  先被要求调离 后被解除劳动关系

  2002年4月,建行达州分行作出决定,给予代欣限期3个月调离建行的处理。决定说,代欣任分理处出纳期间,违规办理业务及个人名章保管不善,导致肖洪波61次收款不入账、8次收款少入账。其中,有21张现金交款单回单有代欣的真实名章,计82万余元……

  “肖洪波作案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代欣在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仲裁。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了这份处分决定。裁决生效后,一波又起。当年7月,建行达州分行营业部又发通知,以同样的理由解除和代欣的劳动关系。代欣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撤销“通知”,裁决银行方恢复代欣的职工身份,并支付违约金和停发的工资等。

  官司一波三折 至今尘埃未定

  这次,银行方没服输,和代欣开始了4年多的较量。银行方认为,代欣的违规行为给肖洪波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属于严重失职。

  对代欣所说的揭露肖洪波有立功表现,银行认为“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报告是职工的职责”,况且检察机关也没有出具函件说代欣有立功表现。2001年5月31日,代欣发现肖洪波少款两万元并未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直到6月,别人发现有两个操作代码被盗用向领导汇报后,肖洪波感到罪行暴露出逃。因此,代欣不具有立功情节。

  代欣却说,肖洪波私刻了他的印章作案。即便是他的真实名章,他也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肖洪波作为他的上司作案,他无从知晓,也无从监督。代欣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便代欣有一定过失,由于他的揭发行为也应将功补过,错不至于丢工作。

  这场官司一波三折。一审、二审,法院判银行胜诉。代欣申请再审,他赢了。但尘埃并未落定。法院正执行让银行方恢复代欣的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时,去年10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将于近期开庭。

  建行达州分行行长:法庭自有说法

  “工作丢了,婚也离了。”这场变故给代欣和家人带来严重打击。代欣说,离开银行后,他到省外一家通讯公司跑业务,因为性格内向为人踏实,又有专业知识,公司安排他负责仓库发放货物。“每月工资800元,比离开银行时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还低。”

  妻子的离去给代欣打击更大。单位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后,妻子就提出了离婚。孩子随母。代欣常常是孤单一人。

  记者问代欣,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他是否还会揭发。代欣思索了很久说:“应该会吧。”

  昨晚,建行达州分行行长梁渝平表示,法庭上自然会有说法。针对代欣说他检举有功却被解除劳动关系,是打击报复的说法,梁称“无可奉告”。

  本报记者 黄庆锋

  争议焦点一

  代欣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存在违规行为,是否足以被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机关,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对此都有不同表述。

  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肖洪波特大经济贪污案的出现,主要与银行方对其内部管理不规范分不开。一人多岗,监督机制失效。

  代欣被检察机关认定无任何贪污嫌疑。代欣按银行出纳复核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保管名章有过失,但不是故意,应采取治病救人的方法,不宜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

  达州市通川区法院一审:

  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代欣违规办理业务,个人名章保管不善,其行为严重违反建设银行规章制度及其一贯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等,银行方作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达州市中院二审:

  代欣未严格履行收款复核员的岗位职责,在临时离岗时,未按规定与肖洪波办理交接手续,未能保证其收入尾箱现金的安全,使肖洪波贪污公款有了可乘之机,是失职行为。

  达州市中院再审:

  肖洪波能够长期贪污巨额公款,主要是因为银行监管制度不严,分理处人员未配齐,管理混乱。加之肖洪波是分理处的负责人,又兼任主管会计和出纳,代欣个人无法对其进行监督。

  代欣本人虽存在违规操作情况,但主要原因是分理处本身制度及管理混乱,以及盲目服从领导安排,主要责任不在代欣本人。肖洪波能长期贪污巨额公款,与代欣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省检察院抗诉:

  肖洪波贪污案中,建行达州分行固然要承担其相应的领导责任,但是,领导责任与个人责任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欣的平时工作中不能因为领导的管理疏漏而不严格履行自己个人岗位职责,甚至于违规操作。

  代欣作为达钢分理处出纳员,个人岗位职责是具体明确的,本应认真履行却不坚持,从而给肖洪波贪污提供可乘之机,给建行达州分行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无法挽回。

  再审判决免除了代欣应承担的“违规操作情况”的法律责任,不仅自相矛盾,而且混淆了代欣的个人责任与建行达州分行的领导责任两种不同责任的性质,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争议焦点二

  代欣是否是检举有功?假如有功是否可以不解除劳动关系?

  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代欣对肖洪波一笔两万元的存款业务引起怀疑,继而通知存款的企业有关人员对账并诱发肖的巨大贪污案,应该说起了重大作用,是有功的。

  达州市中院的二审:

  代欣提出对肖洪波贪污公款的败露,本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与本案无关。

  达州市中院再审和省检察院抗诉对此并无相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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