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私生子争百万遗产
本报讯 47岁的已婚男老板与年仅29岁的女职员相恋、生子。两年后,该男子为兑现“爱情的承诺”,坚定地与原配离了婚,可还没来得及与年轻情人结婚,却突然因病去世了,留下上百万元遗产。3岁的私生子明明,在他尚未懂事的时候就失去了“还没留下太多回忆”的亲生父亲,为了取得属于自己的那份遗产,明明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把儿子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告上法庭。昨日,江宁法院已一审判决了此案,支持原告私生子要求获得其父三分之一遗产的诉求。
江宁人陈成(化名)多年来经营建筑工程生意,积累下不少家产。2002年,他在其经营的养殖场认识了前来应聘的年轻女孩方丽。陈成很快对小方有了好感,在他的“情感攻势”下,两人相识半年后就同居了。但那时,陈成还是家有妻子及两个成年女儿的“有妇之夫”。当方丽与陈成的关系暴露后,陈成起先犹豫过,也曾向家人保证“不会离婚”。但倔强的方丽毅然离去后,陈成又备感惋惜和心痛。
2003年7月,当方丽为陈成生下一男孩明明后,没多久,陈成便坚决地与前妻阿霞协议离婚了。离婚后的陈成,也开始了与方丽母子平静而幸福的“三口子”生活,并已拟定在2005年开春时领证结婚。但离这个“婚姻约定”还剩不到一个月时,2005年2月,50岁的陈成突然因病去世了。
陈成死后,其前妻及女儿女婿均不同意把陈成的百万元遗产“分出一份”给3岁私生子明明。令人感到蹊跷的是,陈成在与其前妻协议离婚时,曾留下两份“截然不同”的协议书,一份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其中写明“男女双方的住房及财产由两个女儿继承,别人不得占有。”另一份则是离婚当天,陈成与阿霞另做的一份更加详细的离婚协议,其中写明:“男方因离婚所得财产及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其他人无权占有或处理,将来两个女儿与陈成的其他子女共同享有对其继承权。”就在方丽准备为儿子的“应得继承权”,与陈成前妻及两女儿讨说法时,其前妻也突然因病去世了,至此,两份离婚协议的谜团更成了明明与其姐姐之间“争执未果”的问题。
2006年6月,方丽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陈成突然亡故,未留给她和儿子任何财产,她一人打工谋生,抚养孩子生活十分艰难,希望能酌情分配陈成的遗产。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继承人陈成虽已死亡,但原告明明系其非婚生子女,因此他在其父死亡后,依法享有与其父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根据原被告提供法庭的离婚协议书,由于两份协议书互相矛盾,其中一份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经过审查的协议书效力,应优于之后一份协议书。因此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对相关房屋财产的约定,可视为有效,应由陈成两女儿依法继承。但对于陈成在江宁承包的部分山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告可依法继承此处山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的相应份额。依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庭一审判决,归被继承人陈成所有的江宁部分山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建筑物拆迁补偿收益,由原告明明继承1/3份额,其姐姐可继承2/3份额。
(张初阶 汪正文 周海燕)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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