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7日讯
(记者徐蓉蓉)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务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引用地表水供生活和工业用水的水资源费将从0.01元/立方米提高到0.05元/立方米。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发电用水征收标准没有进行调整,只是将原2个标准合并为1个,按平均标准制定,即0.0045元/KWH。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取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7元;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14元。
另外,对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和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以及农业生产(其中不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同时,收取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后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