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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建议贪污罪“起刑点”数额应修改完善

  贪污罪的“起刑点”应当修改完善

  翻遍我国刑法条文,我们不得不承认刑法在对所有犯罪的规定的比较来看,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的规定是极少数规定的最为明确、具体的条文之一;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刑法在近十年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人们当初意想不到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两高”,即对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量刑中缓刑比例过高和“起刑点”过高。

前者的出现与刑法规定没有什么关系,本文暂且不论。后者既有司法方面的问题,也有刑法规定本身的问题,本文在这里对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做一分析并提出完善的想法。

  实事求是地说,刑法对贪污罪“起刑点”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我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完全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使行为人仅贪污一千元甚至是只有五百元,只要情节较重仍然构成贪污罪,因为刑法对贪污罪“起刑点”数额的规定并没有像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侵财犯罪那样要求“数额较大”为必备要件,因为在侵犯财产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贪污罪比盗窃罪、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要严重一些。但是,到司法实际中,你就根本找不出一例五千元以下的贪污行为人被追究为贪污罪的个案来。难道实际生活中所有五千元以下的贪污行为统统都是“情节较轻的”,许多人甚至包括不少司法人员还认为五千元才是贪污罪的“起刑点”了。

  上述问题的出现,虽然不能认为是刑法对贪污罪“起刑点”的规定导致的,就是说,刑法上对这个问题的规定虽然也是比较明确的,但从实用的角度说,它既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没有实现立法目的,我们不妨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使一般人难以在情节轻重上做文章,为贪污行为人开脱。

  笔者设想可以这样规定:“个人贪污数额达到五百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受案法院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不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如此规定,这就明确了贪污罪“起刑点”就是五百元,只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五百元就一定要追究其犯罪行为,即使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也要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最终的决定。这样虽然也不可能使该追究的都受到追究,但这自然就加大了犯罪分子的活动难度和活动成本,使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得以被追究。这样做虽然也会使个别的贪污不到五百元但情节又很严重的贪污行为人不能受到追究,但这样毕竟会比原有的规定追究的更多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通过渎职犯罪等相关犯罪进行追究。

  作者单位: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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