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哈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获悉,哈市住宅租赁量目前达4万余套,但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住宅只有3000余套,不足总量的10%。
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不论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都应主动缴纳税款。
2006年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费用。出租人不能按时交纳的,承租人应当代缴,承租人代缴的,可以抵付租金。但一年时间过去了,交纳管理费的却不多。为此,哈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应协助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避免一些案件的发生,减少国家税费的损失。(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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