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立新功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获悉:2006年,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06年,全国法院通过妥善审理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各级法院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在行政案件尤其是群体性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77168件,同比下降2.3%。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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