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以吴端志为首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铜陵有色集团公司铜官山铜矿工业公司原职工吴端志,为了非法牟取矿山利益,取得并巩固在铜陵市铜官山铜矿的非法控制地位,自1996年起,纠集、网罗“两劳”回归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并通过非法采矿聚敛了大量的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2年以来,为了与蒋某犯罪团伙对抗,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在铜矿的非法控制地位,吴端志从外地购回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双方多次持械或持枪相互火拼、打斗,扰乱社会治安。2003年以来,吴端志及其黑社会性质团伙依仗组织势力多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铜陵、池州等地寻衅滋事、制造打架或伤人事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造成4人重伤,近10人轻伤和轻微伤。
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外,吴端志及其团伙还犯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6年6月12日,铜陵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6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端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端志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新以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先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则表示服判。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端志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周新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屈健)
来源: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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