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甲通讯员贾淼)北京市塑料十九厂在改制期间,因资金不足致使部分员工无法领到补偿金。然而就在此时,该厂的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暗地分掉了厂里的3处商品房。近日,已分别被判刑的3人提出上诉被驳回。
记者从大兴检察院了解到,2002年9月,北京市塑料十九厂因经营不善不得不改制,广东一家公司将该厂收购。该厂300多名职工在改制后应该获得一笔买断工龄款,但塑料厂改制换来的资金却不够所有员工分配。在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间,塑料十九厂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不但不解决职工的问题,还将位于通州区天桥湾小区的3套塑料厂名下的抵债商品房私分,并分别落在自己的名下。
此后,3人因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厂长王某、党支部书记苏某被判有期徒刑各10年,工会主席庞某被判有期徒刑9年。3人上诉后,市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定。另外,有关部门已经解决了该厂职工买断工龄的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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